陕西省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 |
2023-05-1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全称:Shaanxi Society for Industrial and Applied Mathematics缩写SSIAM。 第二条 本学会是陕西省工业与应用数学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陕西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学术上受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指导。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组织陕西省工业与应用数学工作者,在陕西省工业界与应用数学界之间建立稳定的联系渠道;促进我省应用数学工作者与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的紧密结合;协力解决我省工农业生产和技术进步所面临的各种数学问题;促进能导致新技术发展的应用数学的研究;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推动陕西省工业与应用数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科技兴陕做出贡献。本学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省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促进陕西省工业界与陕西省高校及科研单位的合作,开展协作攻关,促进不同学科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积极开展工业与应用数学成果的宣传和普及活动; (四)对陕西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提供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提供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完成陕西省科协及上级有关单位委托的任务; (六)组织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科技资料; (七)对陕西省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与应用数学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拥护本学会章程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任职资格,从事与工业和应用数学有关的科技人员; 2.高校本科毕业生,工作三年以上,并在工业与应用数学方面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非高校本科毕业但具相当水平者; 3.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及有关各界人士。 (五)凡热心并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设计单位及学校、厂矿、公司等(或其下属单位)可向本学会申请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1.申请为个人会员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申请为单位会员需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2.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个人会员: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及其它活动;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学术和技术资料; (七)单位会员: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优先取得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本学会学术与技术资料;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与服务和协作攻关;可要求本学会优先介绍、推广应用数学成果与技术,或进行应用数学课题的研究;可要求本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个人会员要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科普与科研活动,推动本学会工作。单位会员要关心重视本单位工业与应用数学工作的研究与发展,积极参加并协助开展与本学会有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使用通讯形式补充征求未到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并实施本会的活动与工作计划; (十一)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审议批准停止会籍及除名; (十二)评议并批准对我省有突出贡献的应用数学工作者的表彰与奖励; (十三)向陕西省科协推荐本学会的优秀科技成果与优秀科技工作者;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年12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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